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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年底前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浏览 70次 发布时间 2018/10/09

 国税总局:影视行业明起自查自纠2016年以来申报纳税

  明星年底前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的部署,从明天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将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明年7月前建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对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多名官员因范冰冰偷逃税案被问责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在问责中,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按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表示,目前尚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崔永元暗示举报“阴阳合同”获奖10万

  前天,崔永元在自己的微博小号@小崔读书汇上发文暗示自己因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获得10万元奖金。

  10月3日,范冰冰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问题水落石出,她个人及其工作室和公司共被罚款8.8亿元人民币。随后范冰冰在微博上发布致歉信,承认了自己偷税漏税的事实。与此同时,很多网友提到崔永元举报偷税漏税应该获得奖励。

  对于举报了一起涉及如此巨额偷漏税的案件,10万元的奖励到底少不少,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是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其中最高奖金的标准为“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这就意味着10万元的奖金已经是上限。此外,该办法第21条还规定,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整整执行了1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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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法过渡期政策实施 税务大厅增人手答疑

  昨天是我国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青报记者从北京市多个区的税务局了解到,昨天到本市各办税服务厅咨询个税新政策的企业财务人员和个人明显增多。多个办税服务厅增加了咨询窗口,增派人手提供政策咨询。

  西城区税务局此次协调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在西直门大厅内增加了3个个人所得税业务咨询和办理窗口。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还开设了个人所得税咨询台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窗。朝阳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导税台也都增设“个税改革咨询”专岗,为上门咨询的纳税人解答政策。同时,还在申报窗口设置了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窗,保证过渡期办税秩序井然。

  在现场,咨询台的税务人员用具体事例介绍了目前的个税改革过渡期政策:以某纳税人今年9月份工资是1万元为例,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2000元,实际取得工薪收入8000元,他9月份工薪应纳税额=[8000-3500(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10%-105=345元;而他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虽然他每月工资不变,但每月工薪应纳税额=[8000-5000(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3%=90元。这意味着,纳税人在税改过渡期内能获得255元的减税。“差不多能相当于上班族一个月的地铁费了!”税务人员形象地打比方。她继续介绍,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子女教育、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支出也可以进行扣除,届时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将进一步降低。

  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31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第7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综合计税,适用统一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迈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第一步。此次还采取了“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工作安排,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税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过渡期政策,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据北京市税务局相关人士介绍,未来北京市将持续开展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让个税新政从‘仪式感’走向‘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