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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忍受不了家暴,用斧头砍死丈夫

浏览 72次 发布时间 2015/08/03
薛某和丈夫陶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一直矛盾不断,陶某无端怀疑薛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殴打薛某。 2014年12月20日下午,陶某到薛某上班的工厂无故殴打薛某,当日晚,陶某在家中再次殴打薛某,薛某心生怨恨。12月21日早上6时许,薛某起床后关掉电闸,手持家中的斧头来到床前,用斧头对准正在床上睡觉的陶某头部、颈部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薛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陶某系被锐器砍击左颈部造成动脉及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陶某的近亲属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对薛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薛某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争议的焦点是,薛某因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实施杀人的行为,能否成为从轻量刑的一个理由?如果认定符合从轻量刑的理由,则应在何种量刑幅度内从轻? 判决结果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将薛某因长期遭受家暴而实施杀人行为的情节认定为“情节较轻”,并结合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薛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